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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16)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民政部、财政部

50
受灾人员救助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民政部、财政部

51
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力度。
司法部、财政部

52
老年人福利补贴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民政部、财政部

53
困境儿童保障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各地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民政部、财政部

54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民政部

55
基本殡葬服务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民政部、财政部

56
优待抚恤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民政部、财政部

57
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
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民政部、财政部

58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民政部、财政部

六、基本住房保障

59
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并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60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全国开工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2000万套。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安排一定的资金,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61
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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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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