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2)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附件下载: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docx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02/P020170228572550002486.docx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6-7-6)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财政部(2015-10-23)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的通知 / 财政部(2017-7-28)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6)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 / 财政部(2018-11-9)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