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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3)
第六条 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将复审申请报告和两年的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服务中小企业的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技术类)的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名单。对复审不合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七条 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查实后,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撤销其免税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示范平台(技术类)应补缴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已免税进口有关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相关税款。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汇总的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示范平台(技术类)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函告财政部,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本办法第一条所列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进行调整。

附: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
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服务
满意度测评要求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

附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省(市):

平台机构名称
国家示范平台
批准时间、类别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平台性质 □ 企业 □ 事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服务内容
资产总额(万元) 员工人数
年营业收入(万元) 专职技术人员数
年服务小企业数(家) 服务满意度(%)
累计购置设备原值
(万元) 台(套)数
省市测评、审核意见:
(服务户数、满意度) □ 通过

□ 未通过
省级部门签字
(盖章) 省级中小企业
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 直属海关 国税部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 “资产总额”是指为建设平台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2. “累计购置设备原值”是指将为建设本平台而进口的设备和采购的国产设备的原值合并计算,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原值,当年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附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要求

一、测评组织
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上年度的服务户数和满意度情况进行测评。
二、测评数量
根据示范平台上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户数(不得低于150家)随机抽取10%,了解其对示范平台服务情况和满意度。
三、测评方法
对随机抽取的中小企业客户,采取上门拜访、电话询问、网络互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并将测评意见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

服务平台名称
测评方法 □上门拜访 □电话询问 □网络互动 □书面征求 □其他
抽样企业名称
地址
从业人员
(人数) 主营业务
收入 □4亿元以下
□2000万以下
□300万以下
被访人员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很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服务质量
服务价格
服务态度
总体评价

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
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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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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