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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5)
  设立批准/备案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年月 日
  研发中心性质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
□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已缴纳税金(元)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商务   财政   海关   税务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纳税金”为自2016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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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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