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85号

  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功能性特征/

  整体视觉效果

  裁判要点

  1.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3.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

  基本案情

  高仪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高仪公司)为“手持淋浴喷头(No.A4284410X2)”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现合法有效。2012年11月,高仪公司以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健龙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并赔偿高仪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经一审庭审比对,健龙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与高仪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之处为:二者属于同类产品,从整体上看,二者均是由喷头头部和手柄两个部分组成,被诉侵权产品头部出水面的形状与涉案专利相同,均表现为出水孔呈放射状分布在两端圆、中间长方形的区域内,边缘呈圆弧状。两者的不同之处为:1.被诉侵权产品的喷头头部四周为斜面,从背面向出水口倾斜,而涉案专利主视图及左视图中显示其喷头头部四周为圆弧面;2.被诉侵权产品头部的出水面与面板间仅由一根线条分隔,涉案专利头部的出水面与面板间由两条线条构成的带状分隔;3.被诉侵权产品头部出水面的出水孔分布方式与涉案专利略有不同;4.涉案专利的手柄上有长椭圆形的开关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没有;5.涉案专利中头部与手柄的连接虽然有一定的斜角,但角度很小,几乎为直线形连接,被诉侵权产品头部与手柄的连接产生的斜角角度较大;6.从涉案专利的仰视图看,手柄底部为圆形,被诉侵权产品仰视的底部为曲面扇形,涉案专利手柄下端为圆柱体,向与头部连接处方向逐步收缩压扁呈扁椭圆体,被诉侵权产品的手柄下端为扇面柱体,且向与喷头连接处过渡均为扇面柱体,过渡中的手柄中段有弧度的突起;7.被诉侵权产品的手柄底端有一条弧形的装饰线,将手柄底端与产品的背面连成一体,涉案专利的手柄底端没有这样的设计;8.涉案专利头部和手柄的长度比例与被诉侵权产品有所差别,两者的头部与手柄的连接处弧面亦有差别。

  裁判结果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驳回高仪股份公司诉讼请求。高仪股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浙知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1.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2.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高仪股份公司“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3. 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赔偿高仪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含高仪股份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4.驳回高仪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不服,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1.撤销二审判决;2.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均为淋浴喷头类产品,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具体涉及以下四个问题: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 / 最高人民法院(2017-3-6)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2017-3-6)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 / 最高人民法院(2017-3-6)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 / 最高人民法院(2017-3-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