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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规范和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的意见(2)

  (十二)加强部门协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积极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积极与法院、公安、文化、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文物等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司法拍卖、公共资源拍卖、文物艺术品拍卖等方面工作,构建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通过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

商 务 部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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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2016-11-25)
·关于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文物局(2016-1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6-8-2)
·关于印发《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 国家文物局(2016-3-9)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5)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 国家文物局(2012-7-2)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拍卖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商务部 (2011-12-15)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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