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去《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2012-11-9)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2017-10-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