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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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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6-11-30)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机构...(2014-12-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12-10)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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