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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后仍不能排除的;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时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不得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六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追回已退增值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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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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