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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央单位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预算支出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地方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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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15)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5-7-3)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1-29)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0-16)
·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3)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0-13)
·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1-4-25)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2010-12-23)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2-25)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201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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