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央单位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中央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预算支出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地方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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