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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失效)(3)
  第十七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按照不同交易类型,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上的差异: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
  1.转让过程,包括交易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
  2.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4.有形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等;
  5.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费用收取标准等;
  6.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的实际持有期限、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其中,股权转让交易的分析内容包括公司性质、业务结构、资产构成、所属行业、行业周期、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交易时间、地理区域、股权关系、历史与未来经营情况、商誉、税收利益、流动性、经济趋势、宏观政策、企业收入和成本结构及其他因素;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
  1.无形资产的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可替代性、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研发阶段、维护改良及更新的权利、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摊销方法以及其他影响其价值发生实质变动的特殊因素等。
  (四)资金融通,包括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五)劳务交易,包括劳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十八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再销售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和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营销、分销、产品保障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有价值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十九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成本加成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使用的资产和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生产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二十条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利润指标包括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息税前利润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100%
  (二)完全成本加成率=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100%
  (三)资产收益率=息税前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四)贝里比率=毛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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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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