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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的企业。本规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适用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自制食品;不适用餐饮企业销售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行为,可参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基本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企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作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是部门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是分类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工艺差别大、规模水平参差不齐,既要坚持基本原则,也要注重结合食品行业发展实际,分类实施,逐步推进,讲究实效,防止“一刀切”。
四是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推进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同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促使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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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4-6)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中央宣传部 ...(2017-7-14)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6)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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