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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3)
3.交接信息。交接环节是指食品、食用农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交付接收过程。应当保证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即种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并保存相关凭证。
交接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一进一出,即不论物权归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需记录一进一出交接信息。应当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要求记录的信息基础上,记录交接的时间、地点、人员、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信息,保证食品、食用农产品在不同主体间流转有序,确保食品安全,并保存相关凭证。
4.其他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应当记录的设备、设施、人员、召回、销毁、投诉等信息,参照前述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内容,如实记录、保存。
五、信息记录、保存和衔接
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与保存,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信息链条的衔接是根本保障。
(一)信息记录。一是有效。记录的信息应当全面反映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际情况。企业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信息采集记录技术的发展水平,科学设定信息的采集点、采集数据、采集频率、采集方法、建立追溯平台形式等要求。防止发生问题后,应当记录的信息没有记录、记录的信息无法使用或记录的频率过低等,导致无法查清问题原因的现象。信息应当形成闭环,前后衔接,环环相扣。二是真实。企业应当真实记录采集的信息。能够实时采集的信息,应当实时采集、自动记录。手工记录的信息,要核查记录人员是否如实记录。纸质信息,要保存原始记录;电子信息,要保存初次采集数据。手工记录的信息,后期录入计算机的,要核查信息录入是否真实。所有信息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确保信息记录内容完整。
(二)信息保存。一是不能灭失。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要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无论采取何种保存形式,都要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等问题。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是不能修改。建立追溯体系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规范上、制度上保证不能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保存修改前的原始信息,并注明修改原因。
(三)信息衔接。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追溯关联企业之间的追溯信息有效衔接。食品生产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信息,餐饮企业的采购信息,及其相关的贮存、运输等信息,要保证有效衔接。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与农业部门逐步构建贯通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通过监督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实现与农业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衔接。三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逐步构建贯通进出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衔接。
六、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一)科学严谨,可追可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规范,适用和涵盖企业组织实施追溯的人员,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追溯的记录,追溯方式及相关硬件、软件运用,追溯体系实施等要求。记录可采用纸质或电子信息手段记录,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和保存信息。
(二)统筹推进,积极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组织实施。出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要依托追溯体系,及时查清流向,召回产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涉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通报。
(三)不断完善,逐步提高。企业在追溯体系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特别是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发现制度存在不适用、有缺环、难追溯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完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追溯体系的相应要求,确保追溯体系运行的连续性。
七、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明确责任。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领导责任,组织、协调、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定和本规定,结合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级责任。切实建立与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确保不同的追溯责任主体之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指导与监督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追溯工作信息化平台,掌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及建立追溯体系运行情况,并通过预警管理、远程监督、指挥联动、现场检查等协调机制,促进企业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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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4-6)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中央宣传部 ...(2017-7-14)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6)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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