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4)
(二)先行试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不同品种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特点,具体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及追溯依托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同追溯方式导致生产经营成本增减等多方因素,做好试点工作。可本着先主后次、先简后难原则,在一类或几类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中选择代表性企业先行试点,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途径、总结经验。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推广试点经验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日常指导、完善和监督工作。防止急功近利,追求形式、走过场等行为,切实做到分类实施,稳步推进,逐步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争取“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大米、小麦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重点食品安全可追溯。
(三)督促落实。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情况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损毁、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不断探索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用企业追溯信息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适时分析总结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八、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信息记录纷繁复杂,追溯环节链条长,专业技术性强,相互衔接难度大,需要社会各方切实共同努力,共同推进。
(一)切实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推动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工作,探索、制定行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搭建合法、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行业追溯实施情况咨询平台。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和解决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切实发挥技术机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追溯防伪技术专业性组织等技术机构跟踪食品行业技术发展,研究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技术要求,探索实现不同的追溯技术手段,促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断完善、提高技术层次与科学运行水平。
(三)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社会共治,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企业,鼓励公众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通过大力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我国食品行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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