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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办创〔2017〕25号


机关各厅、司、局、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指导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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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国家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国家科技管理,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共建共享的目标,积极鼓励引导专家为地方和社会各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委托部内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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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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