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二)产业界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和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高水平专家;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有两种方式。
(一)每年新增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入选者、长江学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奖励获奖人等,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推荐和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单位信息校验后入库。
第七条 专家库积极吸纳海外专家,采取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自愿申报、国内专家联名推荐等多种形式增加库内海外专家数量。海外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本领域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任职,或在国际科技组织担任高级职务,或获得本领域国际大奖,在学术界较为活跃。
第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按照部署要求,组织专家登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统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陆网上系统,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对系统所提供的最新获奖、论文及承担国家课题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各单位审核后录入系统。
第十条 入库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本人信息。专家库系统将积极拓展信息更新渠道,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和补充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并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
第十一条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系统将进入冻结状态,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陆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二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
(一)违法违纪;
(二)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学术失范。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