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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各管理部门、直属机构主管司局和专业机构等因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

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各地方专业机构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按照专家抽取与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

第十五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使用单位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在线提交后,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专家库通过语义分析、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方法,开展专家活跃度评价、影响力评价和小同行标识匹配,支撑服务专家抽取工作。

(三)专家使用单位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并需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 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5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或任务(课题)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 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 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5. 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任务(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6. 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7. 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七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价、专家相互评价及被评审项目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第五章 专家服务

第十八条 专家库采取多种形式,向在库专家推送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制定、科技前沿信息、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政策等信息,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学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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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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