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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

第十九条 专家库广泛吸纳各界人才入库,组织动员在库人才助力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全局。



第六章 监督评估与罚则

第二十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评审后向社会公开,保证评审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按照科技管理改革监督评估的总体要求,加强监督。专家库系统设置重要风险点预警模块,发现风险点及时提醒。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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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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