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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教发〔2017〕7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扩大中央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简化中央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我部对原《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教育部

  2017年4月11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审批备案建设项目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五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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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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