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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教发〔2017〕7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扩大中央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简化中央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我部对原《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教育部

  2017年4月11日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审批备案建设项目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五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三条 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直属高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教育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直属高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初审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 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可报请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以及节能评估材料;

  (六)资金筹措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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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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