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2)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高校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教育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学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
第四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直属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申请项目备案时,直属高校需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五)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申请备案项目应当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应当在正式受理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高校说明理由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直属高校凭备案意见,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招标等建设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备案: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出备案金额20%的。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直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三十四条 建议计划由直属高校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按时报教育部。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编制: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已备案,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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