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3)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高校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教育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
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二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第二十五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学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报教育部申请调整。
第四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直属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先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申请项目备案时,直属高校需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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