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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5)

  第三十六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教育部工作要求编制调整计划,按时报教育部。

  第三十七条 直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三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四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

  第四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项目变更内控制度。

  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均应报教育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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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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