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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2)

  10. 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利用教师基础信息库,分析全国、区域、城乡、校际等不同层面和各级各类教师的资源配置,深入研究教师的数量、学历、职称、学科、性别、年龄、工资待遇、流动等不同类别的信息,为优化教师编制配备、合理设置教师岗位、开展教师招聘补充、推进教师交流轮岗、加强教师待遇保障等提供基本依据。利用教师系统相关功能,改进教师调动管理,规范教师交流轮岗,推进城乡教师交流。

  11. 改进教师管理服务。利用教师系统,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价和项目申报等工作提供信息和管理服务,实现教师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切实提升教师管理评价工作的信息化程度,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四、有效建立教师管理信息化的保障机制

  12. 强化组织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管理信息化的组织领导,将教师管理信息化作为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安排专人负责,为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提供人员保障。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本校教师管理信息化的组织保障工作。

  13. 强化经费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教师管理信息化投入力度,要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中统筹落实教师系统功能拓展、深入应用、运行维护等各项工作经费,落实人员培训等队伍建设经费,为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提供经费保障。

  14. 强化安全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网络与教师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按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建立管理与技术双重保障体系,确保信息安全和应用可靠。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安全威胁监测预警制度,做好教师工作相关系统的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工作。

  15. 强化督查落实。要将教师管理信息化列入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信息化工作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督查考核机制,督促各地各校将教师管理信息化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各地各校做好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教师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使用高效,更好地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系统管理遵循两级建设、五级应用,分级管理、属地运行,统一规划、地方定制,及时更新、深度使用的原则。教育部建立国家级教师系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省级教师系统,两级系统互联互通,服务国家、省、市、县、校等五级用户,将统一要求与拓展定制相结合,既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要,又适应各地工作实际,实现教师信息及时更新,推进教师系统与教师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系统包括国家级教师系统和省级教师系统;所指的管理内容包括教师系统的基础信息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教师系统覆盖学校范围包括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等。

  第五条 教师系统覆盖人员范围包括在编教职工和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教职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国家级教师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各地开展教师系统建设与应用工作。组织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信息采集与应用工作,逐步实现高校教师相关平台与国家级教师系统的对接融合。

  第七条 教师系统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师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组织开展本省(区、市)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信息采集工作,推进教师系统应用工作。高校附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信息采集工作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教师系统管理责任分工,教师或人事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发展规划部门负责教师信息与教育事业统计的对接,财务部门负责经费落实,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日常运维。

  第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教师系统专业队伍建设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建立工作激励机制,为系统建设与深度应用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教师系统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深入推进教师系统应用,不断提升教师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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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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