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3)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提出教师核心信息指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拓展定制本省(区、市)指标,确保指标科学、填报口径统一。
第十二条 采用教育部统计用学校(机构)代码,初始化并定期更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代码。学校(机构)设置发生变化,应尽快联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部门变更相关属性信息,教师系统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教师系统分别为国家、省、市、县、校等五级用户设立系统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账号。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用户及下级系统管理员的账号权限和账号密码等;信息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及下级单位教师信息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开展系统应用的管理服务工作;信息查询员可查询本级及下级单位教师基础信息及相关统计信息。学校系统管理员可根据需要,为本校教师创建账号。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账号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CA证书使用工作。各地各校要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账号管理流程,规范账号使用行为,严格账号权限,不得超业务范围配置权限。严控三类账号数量,各地各校系统管理员账号不超过1个。
第十五条 各地各校用户账号按流程逐级分发至相应用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逐步实现利用“应用支撑服务平台”创建和管理账号。系统管理员按要求做好权限分配的技术操作。
第十六条 教师信息采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管理员或教师本人录入。为确保信息准确,教师考核结果、待遇、师德和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填报。学校如果已经具有相关信息平台,在采集指标相对应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批量导入等数据互通方式进行采集。
第十七条 教师要客观真实填报由个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学校负责审核本校教师信息,建立集体审核、校长负责机制,确保教师信息准确。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学校上报教师信息进行审核,要通过随机抽查学校、随机抽查教师、通报抽查结果等方式,确保教师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未能通过身份证、查重等校验的问题数据,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核查、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数据更新频次提出明确要求,加快实现教师信息“伴随式收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须确保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教师信息全面更新工作,9月底之前完成本年度上半年教师信息全面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教师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新信息添加可由教师本人操作,按程序审核确认。变更已有信息需由学校信息管理员提出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变更。
第二十条 完善教师系统信息管理功能,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增强信息统计分析功能,拓展信息管理服务范围。为高等学校等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学校,增加二级部门信息管理等功能。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教师办理入职手续后,学校应及时为其注册建立电子档案,按程序完成信息采集、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教师变动管理,对长时间不在岗、离职、离退休等情况的教师,学校信息管理员应及时对其在职情况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教师调动管理,通过教师调动功能模块实现。由调入学校发起申请,依次经调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调出学校、调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调取电子档案。如教师调动属于交流轮岗,则按第二十四条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教师交流轮岗管理,通过交流轮岗功能模块实现。对不变更人事关系的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发起申请,经派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完成。对变更人事关系的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发起申请,依次经派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完成。
第二十五条 教师培训学分(学时)管理,通过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功能模块实现。培训学分(学时)实行分级管理,遵循录入计划、提交结果、确认学分流程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录入本级培训项目及培训承办机构,生成培训计划;培训承办机构按要求将参训教师培训结果提交至系统;项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培训学分。国家级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本省学时学分转化规则进行确认。校本研修计划录入及培训学分确认、教师自主研修学分确认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教师系统信息,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流程,便捷有效实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将根据各地统一需求,国家级教师系统将进一步开发教师业务管理功能。省级教师系统要根据教师管理信息化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围绕教师培训选学、教师资源配置、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和考核评价等教师业务工作,开发特色管理功能模块,优化教师治理,推进教师系统与教师工作的深度融合,切实用好教师系统,同时,以深度应用推进教师信息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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