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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4)

  第五章 信息应用

  第二十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教师信息的研究分析工作,评价现状、找准问题、研判趋势、确定重点,提升教师工作决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师信息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发布教师队伍建设报告,展示教师工作成效,增进社会了解,争取各方支持。

  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确立教师系统基础信息地位,作为教师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有效利用教师基础信息库,为教师管理评价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实现教师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

  第三十一条 坚持分级有序开放的原则,推进教师系统信息共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共享使用制度,明确共享信息的范围,对共享信息的申请、审核、使用等进行全流程规范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实现教师系统与相关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的互通、衔接,有效整合相关教师信息,建立教师队伍大数据,支持教师系统在更广层面的应用,建立教师系统可持续发展机制。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在教师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教师系统的运维工作,做好网络、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等基础支撑平台和教师系统软件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要安排数量足够和素质过硬的网络、硬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技术运维人员,明确职责,细化任务,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应用顺畅。

  第三十五条 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要做好对教师系统相关运维人员的督查考核和绩效评估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教师系统运维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做好教师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落实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开展测评。

  第三十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教师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使用全过程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信息安全。加强安全教育,提升信息安全意识与防护技能。加强各级各类账号密码管理,落实相关责任人的安全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教育信息化部门要做好教师系统技术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安全保障队伍建设,明确安全工作分工,落实安全责任主体,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信息化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安全威胁监测,制定预案,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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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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