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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4)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系统包括国家级教师系统和省级教师系统;所指的管理内容包括教师系统的基础信息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教师系统覆盖学校范围包括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等。

  第五条 教师系统覆盖人员范围包括在编教职工和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教职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国家级教师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各地开展教师系统建设与应用工作。组织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信息采集与应用工作,逐步实现高校教师相关平台与国家级教师系统的对接融合。

  第七条 教师系统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师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组织开展本省(区、市)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信息采集工作,推进教师系统应用工作。高校附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信息采集工作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教师系统管理责任分工,教师或人事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发展规划部门负责教师信息与教育事业统计的对接,财务部门负责经费落实,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日常运维。

  第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教师系统专业队伍建设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建立工作激励机制,为系统建设与深度应用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教师系统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深入推进教师系统应用,不断提升教师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提出教师核心信息指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拓展定制本省(区、市)指标,确保指标科学、填报口径统一。

  第十二条 采用教育部统计用学校(机构)代码,初始化并定期更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代码。学校(机构)设置发生变化,应尽快联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部门变更相关属性信息,教师系统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教师系统分别为国家、省、市、县、校等五级用户设立系统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账号。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用户及下级系统管理员的账号权限和账号密码等;信息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及下级单位教师信息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开展系统应用的管理服务工作;信息查询员可查询本级及下级单位教师基础信息及相关统计信息。学校系统管理员可根据需要,为本校教师创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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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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