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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6)

  第二十四条 教师交流轮岗管理,通过交流轮岗功能模块实现。对不变更人事关系的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发起申请,经派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完成。对变更人事关系的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发起申请,依次经派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完成。

  第二十五条 教师培训学分(学时)管理,通过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功能模块实现。培训学分(学时)实行分级管理,遵循录入计划、提交结果、确认学分流程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录入本级培训项目及培训承办机构,生成培训计划;培训承办机构按要求将参训教师培训结果提交至系统;项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培训学分。国家级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本省学时学分转化规则进行确认。校本研修计划录入及培训学分确认、教师自主研修学分确认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教师系统信息,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流程,便捷有效实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将根据各地统一需求,国家级教师系统将进一步开发教师业务管理功能。省级教师系统要根据教师管理信息化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围绕教师培训选学、教师资源配置、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和考核评价等教师业务工作,开发特色管理功能模块,优化教师治理,推进教师系统与教师工作的深度融合,切实用好教师系统,同时,以深度应用推进教师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息应用

  第二十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教师信息的研究分析工作,评价现状、找准问题、研判趋势、确定重点,提升教师工作决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师信息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发布教师队伍建设报告,展示教师工作成效,增进社会了解,争取各方支持。

  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确立教师系统基础信息地位,作为教师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有效利用教师基础信息库,为教师管理评价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实现教师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

  第三十一条 坚持分级有序开放的原则,推进教师系统信息共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共享使用制度,明确共享信息的范围,对共享信息的申请、审核、使用等进行全流程规范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实现教师系统与相关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的互通、衔接,有效整合相关教师信息,建立教师队伍大数据,支持教师系统在更广层面的应用,建立教师系统可持续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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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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