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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2)

  (一)强化监管力度,持续整治市场乱象。要始终坚持“严”字当头,严防严管严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把业务扩张激进、风险指标偏离度大的异常机构作为监管重点,在市场准入、产品审批备案、高管核准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要配足配强监管资源,对重点关注的公司就有无违规资金运用、股东虚假注资、公司治理失效、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实施全面清查。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对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机构采取顶格处罚,坚决遏制顶风作案行为。对利用保费虚假注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挑战监管底线、无视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司法处理。

  (二)补齐监管短板,切实堵塞监管制度漏洞。要积极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风险状况,系统梳理行政许可、信息披露、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深入排查监管漏洞,尽快补齐制度短板;要加强各领域监管制度的协调统一,重点加强对创新业务和交叉领域的制度完善,防止监管套利;要针对取消、简化的审批项目加快完善监管规则,在放开前端的同时切实管住管好后端,用制度的卡尺对违规行为进行约束,以规则的红线为灰色地带竖起围墙。

  (三)坚持底线思维,严密防控风险。要明确风险防控目标,努力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要增强同风险赛跑的意识,摸清风险底数,关注和紧盯重点公司、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的风险,防止个体风险演变为局部风险、局部风险演变为整个行业风险。要敢于碰硬、敢于揭盖、果断出手,有序处置一批风险点,同时,对风险处置中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次生风险有充分的预计和应对预案,确保总体可控。

  (四)创新体制机制,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积极把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机遇,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参与去杠杆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优势互补、和谐共赢。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与保障功能,创新保险产品和业务模式,助力公共治理体系建设与社会保障体系完善。

  三、做好当前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保险监管系统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从全局高度谋划推进强监管、治乱象、补短板、防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等工作,始终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勇于担当,埋头苦干,奋发有为,以过硬作风推动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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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17)
·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2-28)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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