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2)
(三)简化登记流程。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可以将企业名称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核,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属于同一机关的,应建立有效衔接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名称登记情况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核时发现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提示该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禁用规则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
(四)试行自主申报。鼓励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区,探索通过地方性立法途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建立申请人事先承诺、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不适宜企业名称强制纠正等法律制度。
四、强化名称争议调处,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各地登记机关在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企业名称争议的调解处理,有效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维护良好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一)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争议。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发挥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的联动作用和信用约束手段,促进企业名称纠纷的调解解决。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将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强制纠正。
(二)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各地要完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五、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是推进企业登记全程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有关建章立制、人员配备等保障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认真清理企业名称库。各地要组织力量,按照名称库开放范围和比对要求,对企业名称库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关数据进行合理分类,删除冗余,纠补错漏,确保公开数据准确规范,有效释放名称资源。
(三)做好系统开发和维护。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登记管理业务系统进行改造,针对查询、比对量增长等预期,合理配置资源,确保查询网站、业务系统高效稳定运行。要运用互联网搜索引擎和大数据技术不断完善比对系统,加强动态管理,不断提高筛查智能化、智慧化水平。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多种途径宣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举措和相关查询比对规则,让公众和企业了解有关信息,在方便查询、有效比对、自助选择企业名称过程中体验到改革成效。
各地在改革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沟通。
工商总局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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