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
2.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1
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
( 年度)
方案名称
中央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
资金
情况
(万元)
年度金额:
其中:中央补助
地方资金
年
度
目
标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绩
效
指
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值
产
出
指
标
开工率*1
完工率*2
效
益
指
标
地级城市生态环境效益*3
1)重点流域:水体及主要支流省控以上断面的水质改善情况(断面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劣Ⅴ类水体比例,断面水质达标率及具体断面主要污染因子、特征污染物等水质指标或水质类别的改善情况)
2)良好水体:湖库等水体水质类别、营养状态,或河流溶解氧含量(流动性或连通性)、自然岸线保护情况和流域植被覆盖度
3)饮用水水源:地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及具体水源地水质改善情况
4)地下水:地下水水质极差比例及具体地下水点位的水质改善情况
拟实施项目生态环境效益*4
污染负荷削减量及生态建设与修复面积
1.开工率:项目开工以“施工许可证”等文件为依据;
2.完工率:工程类项目以“竣工验收文件”等为依据,非工程类项目以项目实际成果等为依据;
3.地级城市生态环境效益:若地市拟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种水体类型项目,则按照重点流域、良好水体、饮用水水源、地下水、跨省(区、市)河流的顺序填写,若不含某一类水体,则不必填写该类型项目;
4.拟实施项目生态环境效益:计划实施项目对COD、总氮、总磷、氨氮、其他特征污染物等污染负荷削减量及累计生态修复或建设面积等。
附2: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
值
指标解释
评价标准
资金管理
25
资金分配
10
是否科学、合理、及时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3分);资金按规定时间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3分);资金分配紧密结合本地区水污染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支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良好水体、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等保护和治理工作(4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资金使用
5
是否规范、安全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5分)。如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情况,但及时改正(扣减2分),存在前述问题且不按规定整改的情况不得分。
资金管理
10
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预算执行率
建立了预算执行报告、跟踪机制(2分);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公开资金分配使用等信息(2分);及时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2分);预算执行率满足序时进度要求(4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项目管理
20
项目进展
10
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工、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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