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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五章 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战略规划政策项目的验收申请应提交业务主管司局;其他项目的验收申请应提交项目主管司局。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司局或业务主管司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并经初步审查同意后,在60天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对照任务书(合同)约定审查项目完成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验收包括预验收和验收两个环节。预验收由依托工程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通过预验收的项目,应根据预验收意见修改完善,并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部科技司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存在问题暂缓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问题暂缓通过验收:
  (一)未能完成项目全部研究内容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较大瑕疵,专家认为需要较长时间补充完善的;
  对于存在问题暂缓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司局或业务主管司局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研究内容完成度不足80%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其他研究成果行为的;
  (三)首次验收被确定为“存在问题暂缓通过验收”,再次验收仍不满足通过验收条件的。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不得承担项目,项目负责人下三年度不得承担项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归档工作,并应在科研项目通过验收评审后30天内完成项目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司局汇总项目成果,并商业务主管司局按部政务信息公开要求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权属、运用和管理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10﹞7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司局、业务主管司局及财务审计司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项目主管司局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1.战略规划政策项目管理文本格式

附件1.wps
附件1-1(立项建议).docx
附件1-2(项目申请书).doc
附件1-3(任务书).doc
附件1-4(验收申请).docx
附件1-5(验收完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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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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