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4)
(二十三)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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