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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3)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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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5-22)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8-25)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8-2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10-30)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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