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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试点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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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1-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4-5-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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