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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3)

  (二十八)转制后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并切实做好转制后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工作。出资人机构未明确的,由原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股东(或投资人)职责,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遵循“事企分开”的原则,与转制后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转制后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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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2-9-19)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12-2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1-3-23)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 / 中共中央(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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