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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7〕97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仅适用于对直接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相关法规: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8)
·
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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