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的自评材料留存省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发布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检查报告等;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二)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
(六)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3)。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省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以及专员办,按照财农〔2016〕181号文件有关规定,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分配给贫困县或纳入其他资金整合试点的水利发展资金,仍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整合后未用于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内容的部分,不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国务院或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水利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表
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下载: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附1、2、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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