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三)同一事由形成的全部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齐全、完整,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数据。电子文件封装包应确定统一命名规则,封装的编码数据不加密。
第十条 电子文件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归档。审批过程中形成纸质档案的,归档电子文件应与其相关联的纸质档案建立检索关系。
第十一条 归档电子文件应在不同存储载体和介质上储存备份至少两套,并建立备份策略,包括增量备份或全量备份、备份周期、核验和检测机制、离线备份介质及其管理等。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三条 一次办证审批形成的许可证档案,根据不同保管期限可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以件为单位整理,一次办证审批材料视为一件,副卷以案卷为单位整理。正卷、副卷分别排列,分类和档号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许可证文件材料应于审批事项结束后的次年完成归档。由许可机关的承办部门按要求整理并编制移交清册后,向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由承办部门临时保管的,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推迟移交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许可证档案的保管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档案装具,需要具备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建立许可证档案利用制度,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因公务需要查阅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明办理查阅手续。律师应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许可证档案一般不得出借。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许可证承办部门人员组成,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吸收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形成鉴定意见。经鉴定涉及未了事项或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满,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遵循保密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需销毁的许可证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年度、档号、案卷题名、许可证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销毁。电子档案的销毁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和许可证承办部门共同派员监销。涉及电子档案销毁,还需要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应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现场监督整个销毁过程,销毁工作完成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纸质档案整理程序和方法
2.案卷编目说明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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