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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三)同一事由形成的全部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齐全、完整,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数据。电子文件封装包应确定统一命名规则,封装的编码数据不加密。

第十条 电子文件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归档。审批过程中形成纸质档案的,归档电子文件应与其相关联的纸质档案建立检索关系。

第十一条 归档电子文件应在不同存储载体和介质上储存备份至少两套,并建立备份策略,包括增量备份或全量备份、备份周期、核验和检测机制、离线备份介质及其管理等。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转换为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三条 一次办证审批形成的许可证档案,根据不同保管期限可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以件为单位整理,一次办证审批材料视为一件,副卷以案卷为单位整理。正卷、副卷分别排列,分类和档号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许可证文件材料应于审批事项结束后的次年完成归档。由许可机关的承办部门按要求整理并编制移交清册后,向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由承办部门临时保管的,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推迟移交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许可证档案的保管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档案装具,需要具备防盗、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建立许可证档案利用制度,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因公务需要查阅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明办理查阅手续。律师应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

许可证档案一般不得出借。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在机关分管负责人领导下,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许可证承办部门人员组成,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吸收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档案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形成鉴定意见。经鉴定涉及未了事项或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满,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遵循保密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需销毁的许可证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年度、档号、案卷题名、许可证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销毁。电子档案的销毁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和许可证承办部门共同派员监销。涉及电子档案销毁,还需要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应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现场监督整个销毁过程,销毁工作完成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纸质档案整理程序和方法

2.案卷编目说明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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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5-5-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档案工作的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5-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2-8-31)
·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 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 农业部(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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