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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发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2)
第十九条 口头审理时,未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不得旁听、拍照、录音和录像。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被申请人”包括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的原异议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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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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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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