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7〕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对评标专家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组建、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监督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参与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涉及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按招标项目类别,分为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两个子库。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执行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依法、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
3.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熟悉主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了解兼评专业的专业技术要求和发展状况;
5.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
6.新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
7.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适应电子评标需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3项中“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本科毕业满12年、硕士毕业满6年、博士毕业满3年。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铁路局根据评标专家库中专业人员数量及实际需求,发布更新、增补评标专家通知。
2.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单位均可向国家铁路局推荐本单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选,推荐时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个人可以自行申请,但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3.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评标专家人选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单位推荐书或个人申请书应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本人签字的评标承诺书(见附件1)。
4.国家铁路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审核合格专家人选进行业务培训。
5.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家人选,纳入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人选应根据所学专业和从业经历申报评标专业。每位评标专家人选只能申报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或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中的一个专业作为主评专业,同时可以选择另一个熟悉的专业作为兼评专业。
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中专业名称相同的专家,必要时可以互为备选专业专家。
第八条 根据招标项目评标需要,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评标专家子库和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子库各设全国库、区域库、应急库三个级别。
按照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辖区,设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八个区域库;根据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铁路建设工程实际,可设立应急库。所有入库专家均为全国库的评标专家(年龄65周岁以上的专家原则上不再入全国库),并同时纳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相对应的区域库。能在3小时内自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抵达交易中心评标场所的评标专家,可自主申请加入与该交易中心相对应的应急库。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地发生较大变动的,应主动申请退出原地点对应的区域库或应急库,并重新申请加入新地点对应的区域库或应急库。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其评标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含资格预审委员会中的铁路工程专业评审专家,下同)应当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政府投资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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