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
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另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
第十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一般应从全国库中抽取,物资(货物)、其他服务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从交易中心对应的区域库或全国库中抽取。因故需要临时补抽且从全国库或区域库中抽取专家难以满足评标时间要求的,可从应急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通过交易中心抽取铁路工程某一具体专业的评标专家时,应依次从主评专业、兼评专业、备选专业为该专业的评标专家中抽取。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完成后,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依法补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评标专家信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招标人使用全国库抽取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应在开标前的48小时内抽取;使用区域库抽取的,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开标前4小时内或开标后需要临时补抽评标专家的,方可使用应急库。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对本人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权提出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
3.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评价和考核;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调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1.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3.不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4.遵守交易中心评标区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的评审费,以及因参加评标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招标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第五章 专家考评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包括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教育培训、评标记录、年度考核等内容的专家个人档案。
评标专家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因故无法参加某一时段内评标的,应当及时登录“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申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见附件2),有关评价意见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施记分管理,考核内容和记分分值详见《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分值表》(附件3)。
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满6分的,暂停6个月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资格;记分满10分的,暂停12个月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资格。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清零,不计入下一周期。
相关各方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信息经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予以记录,并纳入“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记3分;情节严重的,记6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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