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3)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评标专家,直接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并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1.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的;

  2.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考核满10分的;

  3.“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移出:

  1.年龄满68周岁;

  2.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参加评标的;

  4.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5.连续5年未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交易中心以及相关当事人发现在专家抽取、专家评标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评标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书面反映。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反映的,应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对因自身违法违规受到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确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七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协调交易中心使用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同“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铁路工程专业评标专家基本信息、抽取及参评记录、违法行为记录、惩戒等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对评标专家参加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及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应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地方政府审批(核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评标承诺书;

     2. 评标专家评价意见;

     3.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分值表。













(发文时间:2017年4月20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6-2-25)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6-2-25)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3-12)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铁道部(2006-9-16)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 铁道部(2006-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