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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要求,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审核程序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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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7-2-16)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4-11-6)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7-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1-25)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2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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