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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


环宣教[20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委、市政委、水务局):

  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环境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推动相关设施向公众开放,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为此,环境保护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工作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旨在使公众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的良好风尚。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

  2.稳步有序。统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设施开放,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先行先试,稳步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公众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3.促进参与。合理规划开放内容、精心设计参与方式,鼓励、引导、方便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真正形成全民环保的生动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开放内容

  1.环境监测设施。公众开放重点是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包括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中心(站)、监测车辆等。实际活动过程中,既可以选择在监测点位开展,也可以选择在监测中心(站)开展;既可以围绕布点采样、监测分析、数据处理和信息发布全过程开展,也可以针对不同的开放对象选取不同的阶段开展。通过开放活动,让公众走近监测工作,了解监测程序,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公众对环境质量监测科学性、准确性的理解,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共同呵护生态环境。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重点介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收水范围、污水特点、处理原理及工艺流程、中控平台及在线监控设施等。在不影响设施正常生产运行和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公众开放活动可以在处理现场组织开展,采取讲解演示和实地参观相结合的方式。让公众了解污水处理设施将浑浊污水变为明净清水的全过程,培养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意识,促进节水减污,同时增强公众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科学认识和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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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1-22)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2014-12-3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2013-10-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12-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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