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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7〕46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16日




附件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促进沉陷区转型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完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促进沉陷区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银监会、能源局、测绘地信局、煤矿安监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有关地方、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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