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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2)
  (四)推进阳光执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要加强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并排除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要依法及时报告地方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并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妥善处理应对,避免危害扩大或者产生次生危害;要加强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和分析,完善舆情应对机制,做好热点敏感问题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严格行刑衔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五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要求,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避免以罚代刑;对公安机关通报的已查清的涉案产品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同步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不安全食品药品流向市场;对公安机关提请监管部门介入现场查扣的涉案产品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涉案产品查封扣押、样品检验检测等工作。
  (六)预防职务犯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重点岗位廉政监控、廉政约谈等制度,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全面落实。要建立失职渎职犯罪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主动与纪检、检察机关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定期组织失职渎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管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要建立健全纠错长效机制,堵塞工作漏洞,对失职渎职犯罪暴露出的监管问题要及时跟进解决。

  二、严格责任追究

  (七)追责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惩教结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八)追责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照法定条件及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行政许可的;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风险评估或者抽样检测得出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处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瞒报、谎报、迟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滥用行政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对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上级交办的工作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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