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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4)
  (十三)内设机构的责任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主办机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提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实,致使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主办机构提供的事实、证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协办机构根据职能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未提出,致使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协办机构依职责承担次要责任。
  (十四)集体研究决定的责任划分。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提出反对意见并明确记录的,不承担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十五)执法人员的责任划分。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责任。
  (十六)执行上级决定的责任划分。因执行上级机关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批复,致使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批复的上级机关承担责任。因请示、报告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上级机关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工作安排部署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机关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命令、工作安排部署的意见;上级机关未改变有关决定、命令、工作安排部署前,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工作安排部署,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机关承担。上级机关改变、撤销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致使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机关承担责任。

  四、完善追责程序

  (十七)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要根据客观事实、行为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责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八)依法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完成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参与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工作人员,与被追究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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