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2017-4-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25)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2015-11-27)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5-5-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