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在总结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修订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5月23日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资产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资产评估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

    资产评估师英文为: Public Valuer (简称 PV)。

第五条 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达到承办法定评估业务的要求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承担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增设珠宝评估专业,其资格名称为资产评估师(珠宝)。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职业资格(以下统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八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制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资产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资产评估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跟踪国内外评估技术方法和评估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

(三)运用评估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资产评估业务;

(四)独立解决资产评估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通过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择优聘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7-7-14)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7-8-2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