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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4)

(2)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3)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3.名称规范。

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政府网站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4.域名规范。

政府网站要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英文域名。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域名,其他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beijing.gov.cn,商务部门户网站域名为www.mofcom.gov.cn。

部门网站要使用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应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如,保定市水利局网站域名为slj.bd.gov.cn。

政府网站不宜注册多个域名,已有域名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注销。如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网站栏目和内容页的网址原则上使用“www.□□□.gov.cn/.../...”、“○○○.□□□.gov.cn/.../...”形式。新开设的政府网站及栏目、内容页域名要按照本指引要求设置,原有域名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要逐步调整规范。

5.徽标和宣传语。

徽标(Logo)是打造政府网站品牌形象的重要视觉要素。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区域特色或部门特点设计网站徽标,徽标应特点鲜明、容易辨认、造型优美,便于记忆和推广。

政府网站一般不设置宣传语。如确有需要,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理念和目标等设计展示。

(二)网站整合。

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1.网站迁移。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国务院部门办公厅(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拟迁移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随后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网站完成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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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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